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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[房地新聞]古蹟審查會 明決定碧潭吊橋定位~自由時報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212410    時間: 2013-6-25 03:14 PM     標題: [房地新聞]古蹟審查會 明決定碧潭吊橋定位~自由時報

〔自由時報記者李信宏/新北報導〕「淡水小白宮」、「新店碧潭吊橋」、「新莊老街」三件都更案都因古蹟保存問題引發爭議,市府昨天將「淡水小白宮前都更案」公告展覽,七月初將辦理座談會及公聽會;另外,市府明天召開古蹟審查會議,決定碧潭吊橋的歷史定位,攸關碧潭都更案的命運。

七月有淡水小白宮公聽會

市府都市更新處昨天表示,淡水小白宮前的都更案是民間合法申請,市府依規定必須受理,未來交由審議委員審核。為了尊重民意,七月二日下午邀集民間團體在市府召開座談會,因座位有限,恕不開放民眾參加;七月九日下午兩點半,預定在淡水地政事務所地下室召開公聽會,歡迎民眾到場表達意見,提供審議委員決策的參考。

都更處強調,淡水小白宮前的都更案從昨天起公開展覽,這只是審議的開始程序,一切尚未定案。業者從九十九年六月送件迄今,市府已多次邀集相關局處研提對策並找開發者研商,希望在環境、文化景觀及地主權益之間達成平衡點。

都更處說,市府針對淡水小白宮到紅毛城周邊古蹟帶,已研擬「淡水埔頂地區都市設計管制準則(草案)」,維護古蹟帶與淡水河、觀音山的關係;並針對小白宮周邊地區研擬建築物高度、立面色彩、風格、多層次綠化等管制,維持視線品質。

另外,有七十六年歷史的新店碧潭吊橋,環保團體今年二月申請列入古蹟,市府文化局今年四月已列為「暫定古蹟」;依照文資法,暫定古蹟在最長半年的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,不得開發,文化局明天將召開古蹟審查會議,決定碧潭吊橋的歷史定位。

據了解,碧潭吊橋如果核定為古蹟,當地不少地主期待的都更案將受到衝擊,緊鄰碧潭吊橋的都更案未來究竟是「暫停」、「變更設計」或「喊卡」?將依文化局明天的古蹟審查結果而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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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看法:

碧潭橋的基礎先前被挖了一個大洞,讓一堆人傻眼!明天的審查勢必又是開發商與保護古蹟的民眾與團體間的角力!







作者: hb8807    時間: 2013-6-25 06:35 PM

本帖最後由 hb8807 於 2013-6-25 06:35 PM 編輯

碧潭吊橋若是消失,許多人對碧潭的回憶可能都變了吧!

另外,在碧潭西岸有很多旅館用地,被改建為住宅銷售。實際數量不知多寡,但是若是過度開發,很可能會讓地基承受過載。不可不防!
這地點就是以風景為賣點的開發案。

作者: DoMoFerng    時間: 2013-6-26 11:09 AM

基本上又是少數抗議團體去殘害多數人,76年的建築物可以當古蹟?

那乾脆就不要都更算了,這個根本的問題就在於當初碧潭橋蓋的時候,有兩根橋跟深入到人家私有

土地上。現在人家私人土地的地主要都更,當然要求你把橋改建,這有甚麼好抗議的。

整天就是腦袋只會想著財團的僵化思考,到最後就是活活把自己害死。
作者: paul2230    時間: 2013-6-26 03:37 PM


其實現在的碧潭吊橋因為安全原因,

早已整修的和小時候印象完全不同了...

還依稀記得小時候我父親牽著腳踏車帶我過橋的畫面,
現在是完全不同的風貌了。

姑且不論整修後的碧潭算不算古蹟,若少了碧潭橋,新店就不完整了。

作者: 212410    時間: 2013-6-26 11:38 PM

DoMoFerng 發表於 2013-6-26 11:09 AM
基本上又是少數抗議團體去殘害多數人,76年的建築物可以當古蹟?

那乾脆就不要都更算了,這個根本的問題就 ...

那可以請教多久的建物或是文物才算古蹟?!

以前台灣古蹟分三級.後來各地方政府也有市定古蹟.
眷村文化在台灣多久?從38年到現在不到70年.有必要保存眷村文化嗎?!
不過是當年一堆難民蓋的違章建築.還兼強搶民地.早該全部拆了!?

但全世界有哪個地方有台灣這種眷村文化? 沒有眷村文化.會有今天牛肉麵.中國吃不到但台灣卻有的菜系?

更不用提台灣不少古蹟還是私人名下持有.不也一樣劃為古蹟保護保存.
作者: anonthesky    時間: 2013-6-27 09:37 AM

文化資產保存法
第三條
   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,指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、科學等價值,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:
 一、古蹟、歷史建築、聚落: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、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。
 二、遺址: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、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。
 三、文化景觀:指神話、傳說、事蹟、歷史事件、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。


顯見文化資產重點不是年代,
而是眾人價值,
1937年修建的碧潭吊橋,
不只是單單的小吊橋,
在原本兩岸以渡船渡河的年代,
這是一個〝渡河交通方式〞上的改變,
光這點就足夠把它列為文化資產。


列管後的碧潭吊橋區域將可適用

文化資產保存法
第三十三條 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,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古蹟保存計畫後,依區域計畫法、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,編定、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、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,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。
前項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、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,對於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 、 容積率、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、寬度、建築物之形貌、 高度、 色彩及有關交通、景觀等事項,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。
主管機關於擬定古蹟保存區計畫過程中,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、公聽會及公開覽,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。

第三十四條 為維護聚落並保全其環境景觀,主管機關得擬具聚落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後,依區域計畫法、都市計畫法、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,編定、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。前項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擬定,應召開公聽會,並與當地居民協商溝通後為之。


則古蹟與居民、都更、環境,
將會產生新的和諧,
如同碧潭今日同時有三座橋梁共構三代同堂畫面,
沿岸的都市風貌也該如此。
作者: DoMoFerng    時間: 2013-6-27 11:13 AM

anonthesky 發表於 2013-6-27 09:37 AM
文化資產保存法
第三條
   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,指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、科學等價值,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 ...

基本上現在的問題是整個認定被濫用,特別是被特定團體

碧潭吊橋的問題並不是甚麼都更的問題,而是因為一開始就吃到民宅的土地

現在要求他遷移橋墩去以利人家地主土地的使用是合情合理的
作者: kkc800000    時間: 2013-6-29 01:05 PM

果然是一項重大的決定啊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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